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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5061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2日

  刘志英因保管不善,将2012-003595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兀术街街道土地使用面积44平方米,用途商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登记。

  特此证明。

  声明人:刘志英

  2025年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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