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兵山市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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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26
标  题: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兵山市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调政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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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兵山市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20221226

调兵山市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辽宁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基础上,综合考虑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认真做好新运价宣传工作,确保运价调整平稳实施。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计价器调整工作。

  第四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统一制作运价公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白班5至22时)运价,起价2.2公里5元含2.2公里),超出基价里程2.2公里后每增加0.6公里加收1元。

  第六条 夜班 ( 22至凌晨5)运价,起价2.2公里6元 含 2.2公里,超出基价里程2.2公里后每增加0.6公里加收1元。

  第七条 单程运营7公里以上每增加0.6公里加收50%超7公里后里程运价的空驶费。

  第八条 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低速等候每累计3分钟加1元,不足3分钟不加价,时距并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调兵山市出租车运价的通知》调市价发〔2015〕9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能自动打印发票的计程计价设备,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发票。

  十一条 本规定由调兵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解读 unscramble

编制的目的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适用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必须遵循本规定。

重点条文解读

  本规定重点条文是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作出规定。

  一、基本运价

  (一)白班(早5点至晚22点)运价:起价2.2公里5元(含2.2公里),超出基价里程2.2公里后每增加0.6公里加收1元;

  (二)夜班(22点至凌晨5点)运价:起价2.2公里6元(含2.2公里),超出基价里程2.2公里后每增加0.6公里加收1元;

  二、空驶费

  单程运营7公里以上,每增加0.6公里加收50%(超7公里后里程运价)的空驶费;

  三、等时收费

  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低速等候每累计3分钟加1元,不足3分钟不加价,时距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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