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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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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政办发〔2019〕21号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6〕11号)《铁岭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期完成2019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程序合规、购买价格合理、资金高效使用。
二、工作原则
1.推行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征收安置方式(以下简称货币化安置)。即由棚改动迁居民(被征收人)在符合条件的现售商品房中对楼房面积、楼层等进行自主选择并购买。符合条件的现售商品房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市住建局)确定的可选区域内,由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按购买程序选定。
2.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充分尊重被征收居民意愿,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工作程序
(一)购买对象确定程序
1.房源审核。由市棚改办与各开发企业对接,企业自主申报拟售房源。市棚改办对拟售房源和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初步统计出符合条件的房源并划定可选区域。
2.自主报价。开发企业应根据各自项目开发成本、销售税金和合理利润等情况自主报价,报价不应高于市住建局核定(网签合同)备案均价下浮的10%。
3.择优竞价。根据市住建局测算商品房开发成本和销售均价,市政府制定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标准。由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标准和企业自主报价情况,按照采购程序,择优选取购买对象。
4.确定公示。由市政府召开会议,最终审定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和购买价格。并将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情况、房源信息及企业报价向社会发布,在征收现场对全部可选区域的楼盘情况进行公示。
5.签订协议。由“调兵山市和信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审定的开发企业签订意向性购买协议。意向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方式、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违约责任等。
(二)安置结算工作程序
1.征收安置。按照被征收人自主、自愿选择的原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与被征收人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采购房源均价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原房屋面积×采购房源平均价格),同时按原房屋面积最高增加10%给与置换优惠政策。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出具验收证明后,发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购房结算资金证明(简称“结算证明”)。
“结算证明”应标明被征收人征收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坐落、面积及安置房源坐落、面积、房款金额、被征收人需增加购买房款金额、需退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等信息。
被征收人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地上物、构建物、搬家补偿费等补偿金额。
2.自主选房。市合信公司与审定的开发企业签订意向购买协议后,被征收人可在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购买范围内自主选房。选择房屋确定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和“结算证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结算证明”支付房款,购房金额超出“结算证明”补偿总价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统一结算。棚改工作结束后,由市合信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结算证明”标明的房屋价格款统一结算。结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结算证明”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征收人保管,企业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到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办理认证手续,由市和信公司拨付安置房房款。
4.退款认证。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结算证明”中余款部分,须经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认证(按原房屋评估价格计算),市合信公司将认证后的余款返还被征收人。
5.过期安置。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后6个月内,持“结算证明”在可选区域内自主购房,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商品房的,“结算证明”自动失效,由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在指定地点予以安置。
四、对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要求
1.拟参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良好商业社会信誉的企业。提供的房源必须是能够办理房产证并达到入住条件,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最终经验收合格、符合居民安置意愿的中小户型的房屋。
2.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经过筛选合格的开发企业就提供的房源结算价格、结算方式、法律责任等与市合信公司签订意向购买协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保证交付被征收人的房屋与同一楼盘销售的其他房屋入户标准一致。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借棚改货币化安置名义,随意或擅自下调销售商品房价格,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局可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依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发生纠纷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
五、相关政策
1.被征收人持“结算证明”在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指定的可选区域内自主购房,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其他应交费用,按照所选择的楼盘入户标准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享受6个月(拟定)临时安置补偿费。
3.以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的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房屋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买受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结算证明”上的被征收人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市合信公司有权不予结算。被征收人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死亡或离异的,在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并经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确认后,由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与变更后的被征收人重新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安置手续,同时收回原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存档备查。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成立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及房屋购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改安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1.市住建局:负责制作棚改可研报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挑选安置房源并进行审核,负责与棚改各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2.市财政局:负责对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安置房购买资金使用情况、采购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3.市发改局: 负责棚改项目的立项批复。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棚改地块的土地测算、腾空、出让。
5.市司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6.市审计局:负责对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7.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 :通过采购程序选取开发商及安置房源。
8.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 :负责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9.调兵山市和信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棚改专项资金的申报及结算等工作。
附件:
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焦 健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荣大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关宏杰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康传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董志洪 财政局局长
尹景彦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于长海 自然资源局局长
蔡会东 司法局局长
陈 治 审计局局长
董 杰 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主任
李景辉 财政局副局长
江景范 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康传法兼任。
为全面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期完成2019年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程序合规、购买价格合理、资金高效使用。
二、工作原则
1.推行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征收安置方式(以下简称货币化安置)。
2.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充分尊重被征收居民意愿,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工作程序
(一)购买对象确定程序
1.房源审核。
2.自主报价。
3.择优竞价。
4.确定公示。
5.签订协议。
(二)安置结算工作程序
1.征收安置。
2.自主选房。
3.统一结算。
4.退款认证。
5.过期安置。
四、对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要求
五、相关政策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