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
调政办发〔2020〕25号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兵山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兵山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
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依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后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曾在现有调兵山市所辖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3.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政策的变化,可以根据我市经济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
2020年1月1日已超过60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按60周岁前计算工作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生活补助。
2020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资格认定
认定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工作所在地镇街指定专人负责认证。卫健局会同信访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及相关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包括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及集体培训合影等)。由镇(街)确认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证书丢失的乡村医生还需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镇(街)村委会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明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负责防保、乡医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镇(街)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以上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且每类别证明人仅限一人。经调查摸底工作人员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二)认证工作年限
认定工作年限以各镇街、村委会、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站为责任主体,调查核实村医在岗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60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五、资金筹措
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所需资金来源由我市财政承担并按月发放。
六、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阶段
市政府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成立调兵山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并召开动员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到有关部门、乡镇街村委会、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站。积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做到村不漏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认证阶段
1.申请阶段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各镇街及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调兵山市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申请登记表》(附件4)、承诺书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初审、公示阶段
各镇(街)村委会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及相关物证材料在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村民委员会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镇(街),由镇(街)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卫健局联合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再次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各镇(街),各镇(街)将审核结果在其政务公开栏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由镇(街)将公示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三)审批及备案阶段
第二次公示结果由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共同审查,复核结果报调兵山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领导小组审批,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四)补助发放阶段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卫生健康局负责办理;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经费的测算拨付,及为乡村医生办理月发放生活补贴到个人账户;人社部门负责补助金额核算审批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镇(街)为成员的调兵山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解决生活补助问题领导小组(附件1)。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
(二)做好政策衔接
经人社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待遇。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镇(街)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工作;卫健局负责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指导审核工作;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社局负责认证乡村医生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和缴费方式工作。信访和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生活补助发放提供保障。
(四)严肃工作纪律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存在虚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为妥善解决我市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后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曾在现有调兵山市所辖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3.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格认定
认定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工作所在地镇街指定专人负责认证。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二)认证工作年限
五、资金筹措
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所需资金来源由我市财政承担并按月发放。
六、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阶段
(二)认证阶段
1.申请阶段
2.初审、公示阶段
(三)审批及备案阶段
(四)补助发放阶段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做好政策衔接
(三)明确责任分工
(四)严肃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