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调兵山市发布了《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不系安全带整治行动的通知》,大家获悉后纷纷向二三里资讯发来消息,希望了解具体的处罚标准。
二三里资讯随后与调兵山市交通大队取得了联络。
调兵山交警大队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自2020年6月1日起在调兵山全市辖区开展“一盔一带”安全行动,即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的行为。
公安交警将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进行执行:
驾驶人: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
乘坐人员: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
通过罗列出的法律条款以及处罚依据我们可知,仅就机动车在行驶中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将被处以20元罚款。
二三里资讯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务必准售交通法规,行车时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