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O19]14号)精神以及铁岭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铁医保[2O20]17号)下达的征缴基数标准,调兵山市医保局决定即日起执行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费征缴基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以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作为征缴基数,上月工资收入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O0%的,以300%作为征缴基数,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単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征缴基数。
二、企业征缴基数。
企业以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征缴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圴工资30O%的,以300%作为征缴基数,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征缴基数。无法确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当月工资作为征缴基数。无法确定当月工资的,以我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征缴基数,困难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我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征缴基数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取暖费和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征缴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我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征缴基数。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分别按下限、上限缴费基数核定;处于下限、上限之间的,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