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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5067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3日

  陈春荣因保管不善,将A-03129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苗圃小区22楼2单元7层40号,面积60.44平方米,结构砖混,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证明。

  声明人:陈春荣

  20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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