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3069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

  刘洋(杨)因保管不善,将A-03647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站前小区14楼1单元6层10号,面积87.78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证明 。

  声明人:刘杨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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