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3068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

  赵海因保管不善,将2012-007790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供电小区5楼1单元2层202号,面积46.83平方米,用途门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登记。

  特此证明。

  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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