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3023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梁德权因保管不善,将大篇000897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大明镇铁道西,面积41.48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证明。

  声明人:梁德权

  2023年3月9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