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3017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4日

  吴成有因保管不善,将大篇153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晓青镇任毕村,面积72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证明。

  声明人:吴成有 刘彩云

  2023年2月24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