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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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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政办发〔2019〕30号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兵山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兵山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兵山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5号),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审核机构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是市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进行审核,重大事项可提请市政府指定市司法局协助审核。
二、工作措施
(一)审核范围。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严禁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
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待本方案通过后由市司法局、编委办、组织部等部门共同确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外公布。
二是公文(红头文件)的管理事项纳入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二)审核主体。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确定由市司法局审核;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审核机构、审核人员以及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在未明确各单位审核机构和人员前,市政府确定由各单位书面申请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协助进行合法性审核。
我市规范性文件审核主体和审核人员清单待本方案通过后由市司法局、编委办、组织部等部门共同确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外公布。
(三)审核备案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按《铁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审核人员及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也应向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
市本级和各文件制发单位经合法性审核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报司法局统一备案,由司法局按照备案程序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备案。
(四)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各审核机构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审核职责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审核机构可以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市司法局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与审核机构商讨处理。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要充分发挥各项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本级和各制发单位在本方案发布后,应于每月1-5日将本单位发文清单、文件正本传送司法局,由司法局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密文件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五)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六)联合审查机制。建立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联合审查会议工作机制,由司法局牵头,吸收人大、政协、政府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国有企业法务机构等单位和团体的法律专家成立联合专家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联审会议,对司法局受理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合审查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加强能力建设。市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逐步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从事合法性审核的工作人员数量,要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我市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市司法局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司法局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政府办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市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全市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附件:1、调兵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单
2、调兵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人员清单
附件1: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单
文 件 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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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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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法性审核基础材料清单及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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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见 |
司法局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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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司法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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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领导批示 |
市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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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核意见内容较多请以附件形式提供。
附件2:
调兵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人员清单
制定主体 |
审核机构 |
审核人员 |
一、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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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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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乡镇、街道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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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审核机构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是市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进行审核,重大事项可提请市政府指定市司法局协助审核。
二、工作措施
(一)审核范围。
(二)审核主体。
(三)审核备案程序。
(四)审核职责。
(五)审核方式。
(六)联合审查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能力建设。
(三)加强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