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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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8
标  题: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调政办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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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政办发20192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兵山市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8

(此文件公开发布)

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的惩戒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37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辽宁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和以承包、分包、转包等各种方式因拖欠工资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的公民个人(自然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路线管道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园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开发单位和其他资质的工程发包单位统称“建设单位”)。

其他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经农民工维权中心(人社局)批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市农民工维权中心(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谁解决,谁认定;谁执法,谁认定”的原则。哪个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工资由哪个部门负责申报、管理、退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处罚单位提请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封桥堵路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赴省、进京上访的;爬吊、跳楼等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四)建设单位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数额及未实行工资帐号单独拨付的;建设项目发生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施工单位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五)施工单位因签订施工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无法履约),导致无法按正常完成工程任务而造成拖欠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签订“内部劳务协议”等其他合同(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进度约定支付工程款中工资款单独拨付给用人单位,或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分别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八)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欠薪案件,采取威胁、回避、逃匿等方式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经人社部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构成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标准的;

(九)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中个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及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出现上访问题的)未按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款和工资款单独拨付使用,因个人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处置不力的,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十)构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十一)按照市政府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经有关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自责令改正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向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提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十二)未按相关规定推行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或未实行银行卡(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造成拖欠工资,经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处罚),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十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的单位,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第七条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按照谁牵头解决谁告知,谁告知谁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原则。书面向其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详见附件1),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和申辩,告知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同时向农民工维权中心提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详见附件3),告知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未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等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第八条 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按照国家发改委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中规定的相对应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调兵山官网、信用中国(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征信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九条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工作,由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第六条规定列入条件确认,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向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提交《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经农民工维权中心(人社局)发布《关于列入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公告》(详见附件4)后,向各相关部门传递《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送书”)。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情况情节,由农民工维权中心(人社局)确定推送相应平台和数据库。

(二)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接到农民工维权中心推送书,应当及时将其直接列入本部门诚信(征信)系统;无诚信(征信)系统的记入本部门诚信档案或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农民工维权中心在调兵山市电视台、市政府官方网站、市人社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三)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材料之一进行认定: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3.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有关部门警示、督查(督办)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本部门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照《备忘录》要求分别予以联合惩戒限制。

第十一条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1.列入主管部门在调兵山市建筑施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发改局履行信用管理职能收集全市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信息,督促协调各单位信用信息入库工作。

3.纳入“黑名单”企业,由人社部门收集汇总全市各部门对该企业处罚信息,将相关处罚信息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

4.列入人社部门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记录,对“黑名单”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5.人民银行根据《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将不诚信企业法人代表及个人列入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征信系统)“黑名单”,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防范信贷风险;

6.经法院判决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由农民工维权中心联系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平台;

7.对外埠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无视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也将按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准参加我市土地招、拍、挂;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对已取得开发资格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间限制其参加调兵山市范围内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停止受理企业资质的升级等活动,建议上级在资质复查时作降级处理或注销其资格的综合性惩罚;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视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一律清除出调兵山市建筑市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提交权限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提出《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详见附件6)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2年。

第十四条 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按照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决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传递《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详见附件7),相关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调兵山官网、信用中国(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征信系统)等予以撤出或公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人社部门要及时向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申报,然后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终止程序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施行。

附件: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决定书

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

4.关于列入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公告

5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

6.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

7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

附件1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人)

根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37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辽宁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821号)有关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调兵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期限一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请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此告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被告知单位,一份留本单位存档。

附件2

调兵山市***(企业名)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决定书

                        *黑决字〔2019*

 

责任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人工资共计**万元,且拒不按******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调*监令字2019*号)进行整改,也未执行******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的行为,***日,***依法将***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截至目前,**单位仍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局发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告知书》,拟将**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自***日起将***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2个月,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的,期满不予移除并自动续期2年。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档,一份交农民工维权中心,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3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其他责任人

列入黑名单责任人

联系电话

列入黑名单责任人身份证号

劳资负责人

电话

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万元)

拖欠工资起始时间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事由

提交单位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单位(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3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人社局,一份提交农民工维权中心。

附件4

关于列入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

工资“黑名单”公告

为切实加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37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辽宁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821号)等规定,现将****单位(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特此公告。

 

                            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

    

附件5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

(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37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辽宁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821号)等规定,***单位因***被农民工维权中心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请你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按照国家发改委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的有关要求,将该单位(个人)列入你部门门户网站、调兵山官网、信用中国(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征信系统)等予以公示(根据推送单位选择)。

期限一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特此通知。

                          

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  

附件6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其他责任人

撤出黑名单责任人

联系电话

撤出黑名单责任人身份证号

劳资负责人

电话

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

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万元)

公安或法院处理情况

撤出拖欠工资黑名单事由

提交单位意见

***单位于  日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现拖欠工资问题已解决,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期限已满。请自      日起将***单位()从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中撤出。

                                   (单位盖章)

                                          

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

注:此表一式3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人社局,一份提交农民工维权中心。

附件7

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联合惩戒推送书

(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37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辽宁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201821号)等规定,***单位因***被农民工维权中心于    日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照《调兵山市关于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制度》有关要求,现该单位(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已满,请你部门将该单位(个人)不诚信信息从部门门户网站、调兵山官网、信用中国(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征信系统)等中予以撤出(根据推送单位选择)。

特此通知。

                        

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  

 日

解读 unscramble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的惩戒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和以承包、分包、转包等各种方式因拖欠工资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的公民个人(自然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路线管道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园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开发单位和其他资质的工程发包单位统称“建设单位”)。

  第四条 市农民工维权中心(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谁解决,谁认定;谁执法,谁认定”的原则。哪个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工资由哪个部门负责申报、管理、退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处罚单位提请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七条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按照谁牵头解决谁告知,谁告知谁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原则。书面向其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详见附件1),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和申辩,告知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调兵山官网、信用中国(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征信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九条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十条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本部门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第十二条 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准参加我市土地招、拍、挂;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对已取得开发资格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按照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决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传递《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详见附件7)。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人社部门要及时向调兵山市农民工维权中心申报,然后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终止程序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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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政办发[2019]2号《调兵山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