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调兵山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1-12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调兵山市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三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四)法定代表人:刘铁

   (五)办公地址:调兵山市中央大街23号

   (六)办公电话:024-76965077

   (七)执法人数:10人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省、市调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调兵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