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30008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6日

  李国军因保管不善,将2013-012518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河畔新城小区8楼4单元2层201号,面积33.14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现声明该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登记。

  特此证明。

  声明人:李国军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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