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30007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3日

  张凤文因保管不善,将SJSC01801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大明镇小青村 面积102.76平方米,用途住宅,登记时间2003121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代理 张秀娟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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