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教发〔2021〕9号
调兵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非学历教育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局属各学校、局属幼儿园: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有关精神,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对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及非法办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制定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关注民意、惠及民生、促进发展、抓住热点、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几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改善民办教育办学环境,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指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清理整顿,依法依规解决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中存在的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师不在教育局备案就聘用上课、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达到办学行为规范、学生家长社会都满意的办学目的。
(三)杜绝在职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兼职授课;杜绝民办教育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的现象。
三、清理整顿范围内容及重点
(一)范围:全市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局属各学校、非法办学机构
(二)内容:
1、对全市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指导整顿。①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资格、教职工队伍状况;②办学场所及内部设施;③学校管理及财务状况;④招生宣传;⑤擅自设立分校、改变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⑥是否将办学场所出租给公办教师、是否聘用在职教师。
2、在局属各学校内进行广泛宣传和调查,杜绝在职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兼职授课,不准公办学校教师帮助民办教育机构招生。
3、对全市无证办学的非法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的彻查、清理及依法取缔。
(三)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是坚决取缔未经教育局审批无任何办学手续的非法教育机构;二是民办机构将办学场所租给公办教师用于学生补课。
四、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学习和宣传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
2、联合纪检、公安、消防、广电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3、进一步督促民办教育机构完善《办学章程》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以促进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办学章程,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五、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整顿分自查、检查、整改、复查公告四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4月10—4月20日)。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及局属各学校依照清理整顿的内容进行自查。清理整顿办公室的人员对全市非法办学情况进行彻底的摸底调查。
2、检查阶段(4月21日—5月5日)。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组织人力逐社区、逐校进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已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无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公办教师在民办机构兼职或租用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为学生补课的教师及所在学校校长按照管理权限将严肃处理。
3、整改阶段(5月6日—5月31日)。通过检查,对已达到办学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换发新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办学要求的,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向民办教育机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换证,暂缓换证期间停止招生。
4、复查公告阶段(6月1日—6月30日)。对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整改合格后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办学机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示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和被依法注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
六、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教育局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齐永贵 调兵山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马爱英 调兵山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庆东 调兵山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成 员:裴士国 苗 艳 白 冰 何国石 张荪一
张立军 崔若纯 左 群 黄永生 张连吉
陈人杰 李宝玉 潘 英 金凤龙 李淑华
宋 扬 娄凤国 周淑菊 李 铁 沈 玥
许 可 闫丽娜 江红英 李开虎 李兵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裴士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调兵山市教育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