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学生通勤车园车管理制度

来源:调兵山市教育局 时间:2021-12-31

  为强化我市学校通勤(园)车(以下简称校(园)车)安全管理,消除学生通勤(园)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校(园)车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1、成立调兵山市校(园)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交警大队教导员
  交通局副局长
  教育局主管安全副局长
  调兵山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教育局主管安全副局长
  2、责任分工
  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对全市校(园)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校(园)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交警大队主要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组织校(园)车的许可审批;对校(园)车车况、安全指标及司机资质的考核和管理;负责核发校车标牌;加强校(园)车监管,对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对达不到要求的校(园)车责令停运整改;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对校车检查检修;对校车驾驶员定期安全培训与教育;与车(园)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整治校园周边通勤环境;负责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资格证发放。
  教育局主要职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负责学生通勤车的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工作;发现违规车辆及时向交警大队举报;定期召开由交警大队、车主、司机、学生家长参加联席会议;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负责早晨学生上学下车后、晚上学生放学上车前这段时间的安全。
  交通局主要职责:负责校(园)车营运资格审核;对不具备运送学生(幼儿)资格的通勤(园)车辆进行查处;保证校(园)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严厉打击校(园)车从事除接送学生外的其他客运活动。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按照标准对校(园)车运行路线上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如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的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安监局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校车安全运行责任的监督。
  二、规范管理,明确条件,严把入口关
  校(园)车许可条件
  校(园)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取得校(园)车取许可须具备如下条件:
  1、车辆符合校(园)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交警大队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个座位最低投保额50万元。
  校车运营条件
  1、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由交警大队核发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2、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校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每个座位的安全带保证齐全好用。
  4、校车(园)车画主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校车驾驶人资质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7、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8、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校车通行安全
  1、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2、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3、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4、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5、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6、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7、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校车乘车安全
  1、校(园)车车主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2、学校和校(园车)车主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3、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4、校(园)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幼儿)乘坐。
  5、校(园)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6、校(园)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7、校(园)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8、校(园)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三、各司其职,严查勤督,建立安全工作常效机制
  每学期由交警大队牵头,根据各负的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我市校车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顿,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并及时整改。
  1、严格校(园)车驾驶人管理。交警大队每学期集中开展一次校(园)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驾驶校(园)车的,要依法追究车辆服务者的责任。交警大队要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校(园)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3、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交警部门要在学生上下学高峰,组织警力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周边道路的检查,强化秩序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对于载送学生(幼儿)车辆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坚决杜绝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
  4、严肃教育部门的协管责任。教育局及学校、学生家长要对车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校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告。
  校车运行安全监督电话:
  教 育 局:024-79279512
  交警大队:024-76990122
  调兵山市教育局
  二〇二 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