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字[2024]04-01号)

来源: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2-23

  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4194123G

  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庆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在矸石山降顶、取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导致现场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11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4]04-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济承受度按0%(中型企业)判定、对环境影响程度按35%(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判定、违法频次按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判定、整改情况按10%(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判定、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按0%(配合检查的)判定、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2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存在信访投诉和舆情)判定,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7.00万元(10万元*70%)。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裁量核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