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环罚字〔 2023 〕04-02号
调兵山市永航丰精煤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81MAOURF3Q43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晓明镇大孤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储存的煤炭等易扬尘物料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调环罚告字[2023]04-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