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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20-11-10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539号)和《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铁岭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要求,结合《辽宁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辽环函〔2020〕62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62号)相关内容,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集中三年时间,重点排查整治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化工企业、医疗机构、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实验室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风险隐患,健全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相关领域监管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等问题。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
  (二)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含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陆地石油开采(B0711)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五)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
  (六)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七)辖区内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污水集中处理厂及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治的其他行业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建立健全各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等清单,2020年底前,健全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从2021年开始实现即时更新,相关情况定期公布;审核清单中相关单位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动态监管和预警分析。
  (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
  严格排查整治。以整治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按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铁市环办法发〔2019〕8号)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相关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切实明确问题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以及督查督办的责任人,实现闭环管理,切实消除隐患。对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后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
  强化对特殊废物的监管。对属性存疑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针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联合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重点检查企业贮存前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针对企业申报的废弃剧毒化学品,应督促企业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三)强化重点行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抽查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环保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利用处置方式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督促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整改,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等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四)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2020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或计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并纳入“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持续推进相关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五)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局会同卫生健康、公安、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为重点,通过联合执法、共同执法、专项执法等形式,常态化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对涉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要依法查实、严肃处理,形成强力震慑,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生态环境局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估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
  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联合监管。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住危险废物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汪润奎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王奎生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管理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信访办、宣教科、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管理科牵头制定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总体实施方案;牵头做好工作部署、情况调度、协调推进及汇总上报工作;归纳分析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牵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整改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应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并填报相关数据;牵头建立完善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组织推进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提供我市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做好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和协调;抽查沿河(库)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情况;督促企业和相关园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形成危险废物环境现场检查、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等情况报告。
  信访办负责受理、转交、转办涉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
  办公室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工作,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经费和服务保障工作。
  五、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10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生态环境局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10月底前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督促整治范围内全部企业及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同时,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并通过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采取停产整治或关闭等刚性制约措施。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11月底前,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环境安全形势明显好转。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评估报告等报送至市局。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月至12月)。进一步严控环境风险,动态更新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2021年6月底前,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园区封闭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排查梳理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督促企业或单位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整改,并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报送至市局。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至12月)。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6月底前,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危险废物监管长效机制;2022年下半年,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迎接生态环境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巡查。2022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报送市局。
  六、信息报送
  (一)每周报送一次工作信息。生态环境局及各相关单位,每周一上午9点前,要报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过去一周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和典型经验做法等,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11点前上报市局。
  (二)每月报送相关统计表和清单
  一是报送“一张统计表”和“四个清单”(详见附件3)。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上午9点前,报送“一张统计表”和“四个清单”,分别是:
  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填报“专题专项”中“11.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清单》。其中,重大隐患是指三年行动排查整治过程中企业(化工园区)或区域存在的符合重大隐患判断标准的有关情况,或环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化工园区)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问题是指在政策制度落实、机制体制建设、行业环境风险研判等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主要填报各部门(单位)按照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拟在三年行动期间制定的制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责任单位中如果有牵头部门的请注明。制度措施工作进展有变化的应在当月填报时及时说明,有新增制度措施情况的应在当月填报时及时增加,并在“备注”中注明。
  4.《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清单》。主要填报各部门(单位)三年行动期间取得的成果及见证材料(报送的同时,请自行留存备查)。
  5.《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风险清单》。主要填报各部门(单位)辨识分析出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的重大风险。
  二是报送两个“进度表”。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进度表》《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进度表》。
  (三)按时报送其它总结报告材料
  按排查整治进度安排,报送相关表格及总结报告等材料。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站在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督办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实施督导问责。综合运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做好技术支撑。要依托和调动相关领域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资源,积极支持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政策研究,对疑难和突出问题要深入研究、专项攻坚,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强化與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管理科:
  联系人:孙磊    手机:13464177877   
  (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人:苑洪利  手机:13591009966
  (三)信访办:
  联系人:李天一  手机:15141091200
  (四)办公室:
  联系人:邓云志   手机:139410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