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市监处罚〔2023〕2 号

来源:调兵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2-01

  当事人:调兵山市洪源卖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XXXXXXXX51K

  住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裕安小区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XX

  身份证证件号码:211226XXXXXXX023

  2023年1月9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兀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调兵山市洪源卖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盐爆花生米。2023年1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调兵山市洪源卖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下午对经营者张XX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1月9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兀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调兵山市洪源卖店货架上的盐爆花生米已经超过保质期。该批花生米由沈阳帝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18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9日,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进货价3元/袋,销售价3.5元/袋。当事人诉称该批盐爆花生米购于2022年夏天,由帝延牌盐爆花生米的厂家推销员送货,共购入5袋,一直摆放在货架上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本局亦未收到相关质量投诉,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兵山市洪源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 2023年1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023年1月9日询问笔录1份2页;涉案物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盐爆花生米的事实。

  2023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调市监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盐爆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另因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的适用条件和第十二条第一款“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只规定罚款上限的,在法定上限的5%-10%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盐爆花生米5袋;

  2、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调兵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泰支行,账号:1001200900001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