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调兵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28

  当事人:顾XX,身份证号210113XXXXXXXX4228,电话:183XXXX6088。营业执照核准名称:调兵山修颜美容院,住所:调兵山市华夏文苑小区3楼103-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MA0UFNHC58

  1、案由:2023年3月13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调兵山市修颜美容院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经营区摆放并且已经使用的名称为悠活妤深层修护冻干粉组合,规格:100mg+熔媒液:3ml,单位:10对/盒,生产批号:20022601,有效期至:20230225,共1盒,内剩三对。该产品已经过期,该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调市监强〔2023〕21号)将该产品依法扣押。

  2. 调查经过: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此案经批准,于2023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

  违法事实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单位;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单位;

  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投资人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7、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过期产品的存在;

  8、产品照片三张,证明产品属于过期产品并且已经使用。

  以上证据和笔录有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认可。

  我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含《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编码为 Ln - hzpcf -004本罚则减轻处罚阶次的适用条件,即"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产品;

  3、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调兵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泰支行,账号:10012009000010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调兵山市育才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以下空白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