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调兵山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 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0〕10 号)、《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 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1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动 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下 达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 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 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畜禽良种繁育补助、无害化处理补 助等方面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笫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 用本细则。

  第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3 年。期满 后,根据国家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 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

  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 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 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下同)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督管理 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 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 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管理、绩 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市县加 快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 监督检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 制度体系。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划和 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 目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本地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 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资金项目实行中期规划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 家和省决策部署、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等,编制好资金项目中期 滚动规划,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资金年度预

  算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资金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农 业发展规划,将资金纳入省本级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应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部分预计数下达市级财政部 门,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八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资金预算,不得随意 调整。各项支出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安排支 出。

  第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负 责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 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关程序,确保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 指标。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 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 拨付进度。在收到省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落 实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开展 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 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

  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 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 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 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 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 准为禽 15 元/羽、猪 800 元/头(非洲猪瘟 1200 元/头)、奶牛 6000 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羊 500 元/只、马 12000 元/匹, 其他畜 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 化补助测算标准。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 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 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 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五)动物免疫标识购置补助。主要用于购置猪、牛、羊畜 禽标识等方面。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行省集中政府采购,并根 据各地畜禽存栏量等情况统一调配。

  (六)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主要用于对省界间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省界间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 产品全程监管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运行维

  护等方面。

  (七)动物疫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疫情监测与流行病 学调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

  置及疫情防控管理等方面。

  (八)国家和省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相关政策规定以外的机关企事 业单位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偿还债务、公务车辆购置、 楼堂馆所建设、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 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 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目标任务因素,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目标任务分为约 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目标任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 和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 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 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 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 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省财 政资金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合理病死率、测 算扑杀数量、扑杀畜种和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统 筹安排使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0 日、9 月 10 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 9 月 1 日至当年 2 月 底期间、当年 3 月 1 日至 8 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实施情况,以及 市县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除强制扑杀补助外,其他支出方向省以上财政转 移支付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测算,并分配下达各市 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市县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 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根据疫苗实际招 标价格、疫苗需求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以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 需求,结合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动物防疫等 补助经费,确保投入水平与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 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 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 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 农村厅在完成国家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需

  要, 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 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 和省下达的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 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 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 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作为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 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动 物防疫工作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 用款申请,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 拨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并及时兑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 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 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省将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年度

  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结合计 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理,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 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9〕366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辽财绩〔2019〕350 号) 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 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 结果将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 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 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 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省下发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原省畜 牧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 财农〔2018〕44 号)同时废止。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因素明细

  —— 强制免疫补助。 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 畜禽免疫补助标准测算。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 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测算。

  ——无害化处理补助。 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生猪养殖量、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因素测算 分配资金。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