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司罚决字〔2023〕第(3)号
当事人:张*玲
性别:女 年龄:53岁 联系电话:134****6768 证件类型及号码:211203********4522
本机关对王*投诉张*玲案件纠纷立案调查。经查,你在办理案件授权委托程序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一栏没有委托人王*本人签字,而由别人替王*代签。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玲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兵山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