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 申请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申请人如不服行政不作为的,须提交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 如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需提供能够证明具有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的相关材料;
(五)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 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所函及律师执业证明等材料;
(七) 其他相关材料。
四、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调兵山市和平大街22号(112700) 调兵山市市司法局一楼 行政复议收。
2.当面申请,需通过电话预约联系,联系电话:024-76990533。
五、 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属于中止情形的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