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为困难群众等受援人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限时办结制,是指公民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申请人的法律咨询,应耐心听取申请人的案情和相关情况的陈述,并当场予以解答,对疑难问题当场无法答复的应和咨询人协商另约定时间予以答复。法律咨询接待人员应做好相关的记录。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及案情材料作初步审查,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尽快补齐材料。具体按本单位的“首问首办”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办理。
四、对公民来信、传真法律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五、 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应在收齐申请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裁完结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属于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或须调查取证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择时预约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发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通知受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
六、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在一天内审查审批完毕,减轻申请人负担。
七、有下列紧急或特殊情况的,经领导同意可当即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后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一)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将造成社会影响或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提供法律援助的。
八、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九、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律师所或承办律师名单回复告知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十、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法律援助中心应指导承办援助案件人员做好案件办理工作,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审查卷宗,卷宗经验收合格的,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向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十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