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以优质高效服务于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制定本制度。
二、群众到本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
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标准、要求、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够即时批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审批指派手续;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经办人员未按照该制度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向调兵山市司法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