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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

来源: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1-10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这是一部体现科学发展和城乡统筹思想,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规范城乡规划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城乡规划法》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在名称上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一个城乡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基本法的建立。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该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关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