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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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

来源: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01-09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卫生计生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强制措施裁量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规则。

  第三条 卫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并对上述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简称审批)裁量权基准和行使审批裁量权,应当遵循统一、规范、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事项的种类、条件、程序和幅度等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应当制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处理基本相同的一类行政事项时,在条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方面应当使用统一的裁量权基准,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存在一定幅度的,对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制定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条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

  (二)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字考量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机结合;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经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裁量权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审批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不予许可等原因。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裁量权公开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内容、理由、法律依据和结果等应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裁量权的重大或者复杂事项,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讨论决定载入行政案卷。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行为时,应当报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或者实施行政行为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对该行政裁量权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评估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裁量权执法责任制度。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