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

来源: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5-25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0、《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
  二、检查内容:
  1、辖区有关单位、企业贯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辖区有关单位、企业大气、水体、声、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三、程序及标准
  1、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罚款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四)、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七)、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3日内报法规处备案。
  II、一般程序
  (一)、立案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转办的环境述法案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二),调查取证
  确定2人以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1、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到达现场,先向被调查人出示热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拍照、取样监测及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等手段及时、准确地收集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环境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由被词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审批
  调查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制作《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表》、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绘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监察局、环保局领导审批。
  (四)、事先告知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其送达当事人井填制《送达回证》。
  (五)、听证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六)、作出决定(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后,依据不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不应处罚或移送当地司法机关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七)、执行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4指定银行缴纳罚教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款,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5日(行政复议期间加上复议期满后15日的诉讼时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串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的,由局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查,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备案
  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档,由监察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将其移交局法规股归档。
  III、听证程序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四款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在告如后3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将案卷移交局法规股。(二)、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责令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停产、停用、拆除没收、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由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将案卷移交局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