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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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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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告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予以批准,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受理责任: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接待人员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申请受理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和现场检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于受理之日起进行核查。 3.告知责任:核查人员经审查,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工作日内告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5工作日内告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排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将排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将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10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60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10个工作日)。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危险废物延长贮存期限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工作日内告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5工作日内告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10工作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10个工作日)。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10个工作日)。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10个工作日)。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