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字[2024]04-02号)

来源: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3-18

调兵山市李家家禽家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1MA116BBY0A

  地址:调兵山市晓南镇项荒地村 

  经营者:李成伟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未及时收集、处置导致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已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违法行为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22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4]04-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依据违法事实、性质、节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济承受度按-20%(个体工商户)判定、对环境影响程度按21%(常年存栏量在10000羽以上鸡)判定、违法频次按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判定、整改情况按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判定、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按0%(配合检查的)判定、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0.6万元(10万元*6%)。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