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字[2023]04-03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8-23

调兵山市城南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81051785872M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5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在对重点源在线监控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显示你单位2023年5月16日水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出现超标情况。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天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24小时留样器水样(5月16日水样)取样进行日均值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5月16日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指标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3.5倍,0.22倍,4.18倍,1.08倍,即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运行,在线监测数据废水超标,监测采样人员对超标留样器水样进行了采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运行,在线监测数据出现污水超标排放,监测采样人员对超标留样器水样进行了采样;《检测报告》(HJJC20230517002)1份,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在2023年5月16日外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指标24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228mg/L,氨氮指标24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6.11mg/L,总磷指标24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2.59mg/L,总氮指标24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31.2mg/L;现场照片2份,证明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监测采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调兵山市城南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调兵山市城南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数据1份,数据显示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摘选)1份,证明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悬浮物排放浓度为1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5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5(8)mg/L、总磷排放浓度为0.5mg/L、总氮排放浓度为15mg/L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3年 5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3]04-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裁量:[-7%(经济承受度:小型)+1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2倍以上)+11%(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型: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0%(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x10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裁量核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